病歷復印地點:門診綜合樓2樓病案室
根據(jù)《醫(yī)療機構管理條例》和《醫(yī)療事故處理條例》等法規(guī),為加強病歷管理特制定以下規(guī)定:
一、醫(yī)院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:
1.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:
2.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;
3.保險機構。
二、受理申請時,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:
1.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,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;
2.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,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,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(戶口簿、結婚證)。
3.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,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、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。
4.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,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、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,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, 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。
5.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,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,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,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;患者死亡的,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,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;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。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
三、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復印的病歷資料包括: 門(急)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(即入院記錄)、體溫單、醫(yī)囑單、化驗單(檢驗報告)、醫(yī)學影像檢查資料、特殊檢查(治療)同意書、手術同意書、手術及麻醉記錄單、病理報告、護理記錄、 出院記錄。
四、 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時應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或者復制。 復印或復制的病歷資料經(jīng)申請人核對無誤,病案管理人員審核后加蓋證明印記。
五、醫(yī)療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,可以按照規(guī)定收取工本費。